企业注销
    发布时间: 2018-01-25 16:29    
企业注销
公司不注销的危害

公司注销“打包”四步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原由本局登记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原由本局登记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可以参照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四、提交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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