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个人独资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 2018-01-25 16:18    
内资个人独资公司注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三、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6、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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