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代理
    发布时间: 2018-01-30 11:03    
财务代理
代理记账价格:
小规模200元-300元根据企业的业务量来定
服务行业200-300元根据企业的业务量而定
一般纳税人500元根据企业的业务另来定
代理记帐所需资料 :
1、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社保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 2、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等)
3、发票(本月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
4、增值税清单(销项汇总清单、销项明细清单)
5、报表上所需盖的公章
6.公司员工的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性别,名字
聘请我们财务进行代理记账的优势:
1.会计工作不会中断;
2.纳税申报及时准确;
3.会计人员的品德、水平过硬;
4.无需考虑会计人员的住房、医疗、社会保险以及迁户、招工等问题;
5.除代理记账外,我公司还可以提供验资、会计报表年审、资产评估等代办业务,并可及时获得最新财税政策信息,服务范围十分广泛
会计公司代理记账业务流程
1.签订合同
客户与会计公司接触洽谈,签订代理记账协议书面委托合同,确定服务项目及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2.接票
每月的固定时间(具体按合同规定),由客户提供原始单据,会计公司安排人员上门使用“交接清单”(记录了取送资料的内容、数量、时间等)取单(即取原始单据资料)或者由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如快递公司)取单。
3.做账
会计公司根据客户要求,采用手工或电脑方式做账。会计公司按照自己制定的内部流程给客户做账,一般要遵守录入和审核分开的原则!电脑做账一般要打印相应的会计资料给客户。
4.报税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会计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纳税申报工作!有的地区税务机关采用了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相应的会计公司也一般会采用。
5.回访
由会计公司返回税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会计资料,与出纳对账,安排下月工作
代理记帐所需资料 :
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社保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 2、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等)
3、发票(本月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
4、增值税清单(销项汇总清单、销项明细清单)
5、报表上所需盖的公章
6.公司员工的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性别,名字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探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有助于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正确执法。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管理规定,导致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还可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税咨询定义:
财税咨询是指具有财务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业务解答、筹划及指导等服务的行为。财税咨询的涵义应当是十分宽泛的,无论是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服务的财税咨询,还是从属于全面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附属性财税咨询,都应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可以将财税咨询大体定义为:咨询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为客户、投资者等服务对象提供的有关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财务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即一切有关财务的咨询服务活动都是广义上的财税咨询。 
财税咨询分类:
客户所需咨询业务性质不同,决定了各种财税咨询的服务目标、服务方式等方面必定存在差异,由此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财税咨询类别。就目前开展财税咨询业务的现状而言,财税咨询按业务性质、服务目标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行业投资评价型
  该类财税咨询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社会鉴证业务,咨询服务的目的是提供客观的、不带有利益色彩的建设性观点。专业咨询人员以调查、搜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现有分析对未来做出预测。并且以诚实、专业服务为基础,恪守“三公”原则,即不卖产品,也不推进部署,只是提供独立的分析。该类财税咨询业务一般由专业性的财税咨询公司开展。
财务整体服务型
  该类财税咨询侧重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获取由于出让知识、脑力劳动而应得的利益回报。专业咨询人员主要提供一整套有关企业、个人财务运作与管理的规划、策划等服务,十分注重市场细分化差别,在提供整体服务的条件下强调业务领域专长,根据企业、个人需要,可以量身定做方案并提供贴身服务。该类财税咨询业务一般由专业财务公司、综合性管理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及部分提供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
附属增值服务型
  该类财税咨询的目的是扩大主营业务,专业咨询人员运用一系列理财工具,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财务分析和理财建议,并兼顾产品销售。该类财税咨询业务主要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中心”等部门提供 
财税咨询范围:
1.代理记帐、财务顾问;   
2.税务代理、税务咨询;   
3.代理验资、审计、税务报告;   
4.代理证照年检;   
5.代理工商注册;   
6.代理商标、商誉注册;   
7.代理合同 ;   
8.财务人员培训;   
9.其他企业管理咨询及信息咨询。